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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區(qū)域傾倒垃圾污染環(huán)境,十余人獲刑并被判賠償860余萬元

來源:三衢客戶端 時間:2023-03-31 14:58: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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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前后對比


大量外地垃圾中轉站和建筑工地中產生的垃圾,通過一條由市內市外多人組成的違法犯罪鏈條,被陸續(xù)運輸傾倒至衢州多地,對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造成了嚴重損害……這是2020年至2021年,發(fā)生在衢州市的一起污染環(huán)境案件。近日,由衢江區(qū)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這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,經衢江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了依法宣判。


經查,余某、方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,通過鄭某、郭某等人的介紹,從他人處收取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。隨后由邵某、李某等人提供場地,由陳某、繆某等人使用挖機、鏟車,將這些垃圾隨意傾倒、填埋在衢江、江山、龍游、常山等地的20余處地塊上。


涉案的余某等16人均無垃圾處置資質。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間,他們在衢州多地非法傾倒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,累計達3萬余噸。


后經調查,這些垃圾來自于杭州等地相關垃圾中轉站及零星建筑工地,屬于未經分類的建筑、生活垃圾,含有編織袋、塑料袋、廢棄布料、廢木板等廢棄物。上述垃圾傾倒填埋點固體廢物及滲出液中,均檢測出了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。


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,這些垃圾暴露在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中,勢必對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造成損害,特別是降雨時,滲出液通過雨水進入外環(huán)境,對土壤、水體造成了破壞。2022年4月。衢江區(qū)檢察院以涉嫌構成污染環(huán)境罪,依法對余某等13人提起刑事訴訟(其余3人不構成犯罪)。


案發(fā)后,有關政府部門采取挖掘、填埋等處置措施,涉案垃圾均已合法化處置。


按照“誰污染,誰治理”的要求,余某等人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,應依法承擔修復治理責任,賠償政府部門為消除污染、修復自然環(huán)境而產生的相關費用。2022年12月,衢江區(qū)檢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,要求余某等16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


今年3月20日,衢江法院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,并當庭作出宣判。余某等13人犯污染環(huán)境罪,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至七個月不等,并處罰金1萬元至10萬元不等。同時,依法判處余某等16人連帶賠償傾倒垃圾造成環(huán)境污染產生應急處置費、生態(tài)修復費、檢測評估費共計862萬余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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