韓某某在未取得狩獵行政許可的情況下,在禁獵區(qū)、禁獵期內使用粘網(wǎng)非法獵捕野生鳥類動物59只(其中活體2只,死體57只)。經(jīng)鑒定,其中56只為有重要生態(tài)、科學、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(“三有動物”),共計價值人民幣16800元。1月31日,中國裁判文書網(wǎng)公布了該起案件的一審刑事判決書,北京市大興區(qū)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韓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,緩刑一年。
判決書顯示,2023年年初至2023年4月27日期間,被告人韓某某在北京市大興區(qū),在未取得狩獵行政許可的情況下,在禁獵區(qū)、禁獵期內使用粘網(wǎng)非法獵捕野生鳥類動物59只(其中活體2只,死體57只)。
經(jīng)鑒定,其中56只系小鹀、紅脅藍尾鴝、燕雀、金翅雀、麻雀,核準為有重要生態(tài)、科學、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,共計價值人民幣16800元。
被告人韓某某于2023年4月27日非法狩獵時被當場抓獲,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。公安機關自被告人韓某某處扣押野鳥(死體)57只、野鳥(活體)1只(已被北京野生動物園救護站接收)、架桿10根、粘網(wǎng)5張,另有野鳥(活體)1只在扣押時不慎飛走。
公訴機關北京市大興區(qū)人民檢察院認為,韓某某具有如實供述、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(jié),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,適用緩刑。
被告人韓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、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,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。
北京市大興區(qū)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韓某某違反狩獵法規(guī),在禁獵區(qū)、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,破壞野生動物資源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鑒于被告人韓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、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。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某某犯非法狩獵罪的罪名成立,量刑建議適當。
大興區(qū)人民法院據(jù)此以非法狩獵罪,判處韓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,緩刑一年。并扣押作案工具和狩獵的野鳥(死體)五十七只。